哪些情況可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導讀:
可獲得離婚損害賠償是哪些情況1、重婚。依此,已經被判處重婚罪的或者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自不必說。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離婚財產上損害的范圍,只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那么哪些情況可獲得離婚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獲得離婚損害賠償是哪些情況1、重婚。依此,已經被判處重婚罪的或者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自不必說。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離婚財產上損害的范圍,只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關于哪些情況可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獲得離婚損害賠償是哪些情況
1、重婚。
依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依此,已經被判處重婚罪的或者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自不必說。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情形是否構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曾有《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依此,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法釋[2013]2號)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廢止,刑法已有明確規定”為由廢止了上述批復。經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最新的關于重婚罪的相關案例得知,目前的審判實踐中,多認為“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舉輕以明重,此條顯然已默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被重婚吸收)。實踐中,參考各地高院一些相關規定,持續穩定同居的期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以上。此條規定非常狠,只認可了持續、穩定的同居(如包養與被包養),排除了多發性通奸、經常性出軌、間歇性開房、習慣性嫖娼、一夜情、多夜情等(即所謂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多種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侵犯配偶權的行為。
3、家庭暴力。依《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規定比《婚姻法解釋一》更加明確,增加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的情形,應當說前進了一小小小小步。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虐待”是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遺棄”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離婚損害賠償又是一種婚姻家庭中的一種侵權行為,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一)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范圍,只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系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