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導讀:
只有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才符合離婚賠償的條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那么離婚賠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有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才符合離婚賠償的條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關于離婚賠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賠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要求離婚賠償要符合以下幾種情況:
離婚賠償的條件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都不屬于合法的夫妻身份。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法院是不會受理這類的損害賠償案件的,也不會支持這類請求的。
離婚賠償的條件二: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才符合離婚賠償的條件。
要求離婚賠償的情況: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以下這四種情況,過錯方才承擔離婚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四種要求離婚賠償的情況,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要求離婚賠償的情況之外。這里所稱的“無過錯”僅限于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于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大理解。
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