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出軌精神損失費可以索賠十萬嗎

導讀:
離婚出軌精神損失費沒有規定的數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僅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穩定,而且敗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這些行為導致離婚后,過錯方的以上行為是導致離婚的導火索,理應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那么離婚出軌精神損失費可以索賠十萬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出軌精神損失費沒有規定的數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僅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穩定,而且敗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這些行為導致離婚后,過錯方的以上行為是導致離婚的導火索,理應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關于離婚出軌精神損失費可以索賠十萬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出軌精神損失費沒有規定的數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考慮。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財產上的損害,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
一、要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加害人過錯程度。
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第二,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
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第四,其他相關因素。
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
它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雖未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實際上構成重婚的違法行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前者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后者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嚴重破壞了家庭社會的穩定,違背了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嚴重傷害了無過錯方的感情和利益。鑒于實踐中大量的重婚表現為事實上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應當從實質意義上認定,而不能僅從形式意義上認定。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記作為認定重婚的唯一標準。只要其存在實質意義上重婚的婚姻關系,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關系,就應認定其重婚行為已經構成。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我們已經不在承認和保護未經登記的婚姻,既未經登記的婚姻是無效的婚姻,但對于無效婚姻亦不影響其重婚的認定。認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護,而非對違法婚姻的保護。如果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為認定重婚的根據,則勢必會放縱重婚的行為,削弱對重婚的打擊力度。
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它是指有配偶者與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穩定的婚外性關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姘居,即人們通常說的“包二奶”“包二爺”等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有經濟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僅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穩定,而且敗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因而被婚姻法明令禁止。這些行為導致離婚后,過錯方的以上行為是導致離婚的導火索,理應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
③實施家庭暴力
怎樣界定家庭暴力?我國新《婚姻法》未作規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其明確作了規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家庭暴力問題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據中國科學院調查,全國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占30%,近年來,由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不斷增多,施暴者理應對受虐者給予損害賠償。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它是指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其在精神上和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虐待包括積極的作為,如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凍餓、禁閉、捆綁、強迫過度勞動、侮辱、咒罵、諷刺、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行為;也包括消極的行為,如不給衣食,有病不給治療等。生活中常見的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老人,兒媳虐待公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