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條件

導讀:
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有條件的:(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那么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有條件的:(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有條件的: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方
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賠償義務人的范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于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
(三)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