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繼承遺產公證的收費標準有哪些

導讀:
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那么外籍人士繼承遺產公證的收費標準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關于外籍人士繼承遺產公證的收費標準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外籍人士繼承遺產公證的收費標準有哪些
1、外籍人士繼承遺產公證按如下標準收費:
(1)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
(2)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
(3)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
(4)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
(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
(6)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2、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1)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2)第四條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的服務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3)第六條公證服務實行計件收費和按標的比例收費。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按標的比例收費;第三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計件收費。
二、外籍公證申請人為法定繼承人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及復印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勞資、組織)部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函;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
6.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應提交死亡證明及其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證明。
7、如不能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則應提供委托授權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