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律師的代理詞怎么寫

導讀:
家暴離婚代理詞審判長:依照法律規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縱觀全案,原告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傷害后果系由被告所為,但被告沒有提供任何反證,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沒錯,我國婚姻法雖明確對軍人離婚有特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過錯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軍人身份根本不能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家暴離婚律師的代理詞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暴離婚代理詞審判長:依照法律規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縱觀全案,原告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傷害后果系由被告所為,但被告沒有提供任何反證,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沒錯,我國婚姻法雖明確對軍人離婚有特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過錯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軍人身份根本不能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關于家暴離婚律師的代理詞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暴離婚代理詞
審判長:
依照法律規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
我在委托之后,進行了庭前調查,收據了相關證據,并在剛才認真聽取了法庭調查,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存在重大過錯,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應依法準予離婚。
1、關于被告毆打原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該規定,只要行為人對其家庭成員實施一次暴力行為并已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即構成家庭暴力。原告在開庭時已經向法院提交各種家庭暴力照片,按照正常邏輯推理也可以認定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但現在被告被告在庭審中均主張其與原告之間僅是“一般家庭爭吵”而沒有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這顯然是無理推脫責任。“一般家庭爭吵”難道會造成原告全身傷痕累累等嚴重傷害后果嗎!難道是原告自殘,試想想作為一個正常人會有如此行為表現嗎?被告的該主張顯然是很荒謬的。根據原告在法庭上的陳述,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不僅造成了她身體上的嚴重損傷,還導致了她長期處于恐懼、抑郁、焦慮、沮喪、絕望、厭世、失眠、經常頭暈、注意力不集中、智力下降等不良生理和心理癥狀。如果對這些嚴重的傷害后果,用一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口頭陳述(即“一般家庭爭吵”)就予以敷衍推脫,這如何能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第四十條規定“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采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縱觀全案,原告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傷害后果系由被告所為,但被告沒有提供任何反證,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被告雖系軍人身份,但屬于嚴重過錯方。
沒錯,我國婚姻法雖明確對軍人離婚有特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不但吸煙酗酒等惡習,更是對原告長達十年之久的家庭暴力,很明顯是嚴重的過錯方。在開庭時,審判長也見識到了被告的囂張跋扈的性格,在法庭上大轟大鬧,大放厥詞,無視法庭規則。婚姻法對軍人離婚有特殊規定,但不能囫圇吞棗、因噎廢食,在明顯軍人有嚴重過錯情況下,仍舊強調保護軍婚,只能助長被告的惡氣,讓被告更加為所欲為,就如被告所講一樣:“我是軍人,我想怎么樣就怎么樣,弄死原告就像捏死一只螞蟻那么容易。”在普通人的印象里,軍人應該是紀律嚴謹、平易近人的好形象,一個國家都需要你去保護,對待一個弱女子都這樣,怎么樣去保障國家利益。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軍人身份根本不能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
3、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應依法準予離婚。
首先,通過前述第1點的分析,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婚姻關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維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夠得以維護,法律不能擔保幸福的關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關系,當一方提出要求離婚甚至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足以說明當初形成婚姻關系的夫妻感情已經發生了變化,以至于一方執意不肯將婚姻關系維持下去,現代社會對離婚采取了比較寬容的態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過錯原則向破裂原則發展,離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懲罰作用,而被看成是對婚姻關系事實上破裂的確認,看成是擺脫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種手段,而且離婚的要求一經提出本身就會在夫妻感情之間形成日后難以消除的隔閡,若是用法律手段來強制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實際效果也并不理想,據有關統計,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從回訪的情況看,夫妻恢復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六個月后又起訴離婚的,占很大的比例,婚姻關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雙方感情不和、難以共容的結果,而不僅僅是單方的錯誤。故我們認為,婚姻應該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上,雙方基于信任和責任共同維護著夫妻關系,而被告長達十年之久的無緣無故的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對被告已沒有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雙方再勉強維持著這段名不幅實的婚姻,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痛苦,對原告來說更是一種傷害,也是一種恐懼,原告不敢想象被告會如何的繼續折磨原告、威脅原告家人。為保障公民的離婚自由,體現現代社會人的價值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第13條的規定,我們由衷的懇請法庭判決準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二、關于孩子撫養權及其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原告主動放棄孩子撫養權并不是自己真實想法,只是被告太強勢,為了孩子健康成長,原告在此愿意放棄爭取孩子撫養權。
在庭審中本來原告也是堅持要求孩子撫養權,但是考慮到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長,原告現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由于被告的強勢,如果孩子判給女方,可能是導致男方的更加不滿,今后的孩子撫養費、探望權等被告會各種無理取鬧,這對原告和孩子都是一種折磨,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基于此,原告愿意主動讓出撫養權之爭。對于孩子的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原告在此希望法院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從保護婦女兒童原則出發,依法予以正確判決。
2、原告為了速成離婚,愿意把自己的所有財產如實供述,只期望盡快擺脫婚姻,不存在任何故意轉移隱瞞財產嫌疑。
原告在庭審已經完完整整的把屬于自己掌控的財產全部一一告知給法庭,根本不存在轉移財產嫌疑,被告也可以提出任何調取證據主張,原告愿意配合法院調查。以下幾點,望審判長予以重視:
第一,在開庭審理時,原告已經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建-行將近90萬的存款,如果原告要轉移財產,完全可以把這筆資金也轉移,何況這也是大頭。在法院調取的銀行十幾個有關原告銀行賬戶中,有很多是原告經營的快餐店和酒樓各種繳費和發放員工工資開戶、支出,每一筆都是有準確流向的。剩余的所有銀行卡均沒有存款余額或者很少,都已經統一在建-行里面。原告句句屬實,法院全部一一可以調取查證。第二,雖然夫妻財產由原告掌管,但是所有日常一切開支均需征得被告同意,原告在這十幾年間沒有給父母和親人任何財物,更不存在轉移財產之說;第三,在庭審的時候,原告也主動放棄對雙方的三輛車子的財產分割,從這點可以看出原告的為人,原告這次起訴離婚是權衡利弊,只希望早點結束與被告的婚姻關系,盡早擺脫痛苦,對于財產只要拿回一些算一些,起初原告甚至放棄要任何財產主張。法官大人,原告確實是被逼無奈,十萬火急的希望離婚,所以不可能對財產看的過重,只需要法院依據事實,從保護弱勢和婦女權益出發,秉公處理即可。
最后在本案中,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存在過錯,依法應予賠償相應精神撫慰金。通過剛才的庭審調查,不難看出,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此一次,而是長久性的,從2002年開始到現在長達十年之久。由于被告特權,現在原告都不敢住賓館,也不敢公開自己的住處,被告的暴力行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造成原告有家不敢歸,更害怕碰見被告。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原告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因此,被告作為過錯方,就應向無過錯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請法庭依法公正判決,從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的同時,支持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參考,并希望能得到采納。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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