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對遺囑法律效力的影響

導讀:
遺囑的形式對遺囑法律效力的影響是什么一、沒有注明年、月、日的遺囑的效力自書遺囑、代書遺囑要注明立遺囑的時間即年、月、日。如前所述遺囑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僅涉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也應只有利害關系人才有權主張因遺囑形式不合要求而不能執(zhí)行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否則該代書遺囑應不發(fā)生效力。因為遺囑見證人為無利害關系人其證明的效力應高于有利害關系人證明的效力能夠反映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真實狀態(tài)。那么遺囑的形式對遺囑法律效力的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囑的形式對遺囑法律效力的影響是什么一、沒有注明年、月、日的遺囑的效力自書遺囑、代書遺囑要注明立遺囑的時間即年、月、日。如前所述遺囑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僅涉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也應只有利害關系人才有權主張因遺囑形式不合要求而不能執(zhí)行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否則該代書遺囑應不發(fā)生效力。因為遺囑見證人為無利害關系人其證明的效力應高于有利害關系人證明的效力能夠反映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真實狀態(tài)。關于遺囑的形式對遺囑法律效力的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囑的形式對遺囑法律效力的影響是什么
一、沒有注明年、月、日的遺囑的效力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要注明立遺囑的時間即年、月、日。有的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中并未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此種遺囑可否有效呢?對此實務中有不同的做法理論上也有不同的觀點。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遺囑人只設立過一份遺囑在其生前成年后從未出現過無遺囑能力情形的那么該遺囑中即使沒有注明立遺囑的日期也應是有效的不應因遺囑存在未注明立遺囑日期的缺陷而無效。因為未注明立遺囑日期并不影響對遺囑人立遺囑時遺囑能力的判斷。
如前所述遺囑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僅涉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也應只有利害關系人才有權主張因遺囑形式不合要求而不能執(zhí)行遺囑。對于未注明立遺囑日期的自書遺囑利害關系人主張該遺囑無效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是在不具有相應的意識能力的情形下所為而不能僅以遺囑未注明設立日期就主張無效。
如果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遺囑人生前曾有無相應意識能力的情形難以保證遺囑人不是在此無相應意識能力的時間內設立遺囑的則該遺囑無效如果利害關系人不能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時不具有相應的意識能力則該遺囑可以有效。
(2)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并由其中一人代書。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不僅為立遺囑人記載立遺囑人的意思并且在場見證該遺囑確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遺囑見證人的證明無疑應具有證據效力。
因此代書遺囑中未注明年、月、日的可以由見證人證明該遺囑是否確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各見證人均能獨立地一致證明遺囑人于設立遺囑的時間內具有相應的意識能力或者在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情形下能夠一致證明該遺囑為立遺囑人最終的意思表示的則該代書遺囑應為有效。
否則該代書遺囑應不發(fā)生效力。因為遺囑見證人為無利害關系人其證明的效力應高于有利害關系人證明的效力能夠反映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真實狀態(tài)。
二、打印遺囑的效力
實務中有的立遺囑人不是親筆書寫遺囑而是將遺囑內容打印出來。對于打印的遺囑是否認可呢?對此有三種態(tài)度
一是將打印遺囑視為自書遺囑
二是將打印遺囑視為代書遺囑
三是不認可打印遺囑視打印遺囑為無效遺囑。
如何看待打印遺囑還是應從遺囑形式是否能保證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上考慮。通常所言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都是指將遺囑內容用筆書寫在紙張或其他載體上的遺囑而打印遺囑的特殊性在于是通過打字機或打印機將遺囑內容打印在紙上的。
立遺囑人親自以筆書寫的遺囑從字跡上就可以判斷出該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打印的遺囑無法從字跡上判斷是否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這是打印遺囑與自書遺囑的根本區(qū)別。就不能從遺囑的字體上判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言打印遺囑確實如同代書遺囑一樣。因此有的人主張打印遺囑應與代書遺囑的要求一樣即不僅須有遺囑人的簽名還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這是有道理的。
口頭遺囑的效力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設立的口頭遺囑才能有效在非危急情況下設立的口頭遺囑不能有效。因此如何界定危急情形至關重要。從比較法上看一般都對可設立口頭遺囑的情況做出具體的界定。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只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的口頭遺囑才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然而因口頭遺囑是遺囑人處于危急情形下做出的此時未必能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人在事發(fā)現場。
也就是說應當對“在場”這一概念做擴張解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通信方式將其設立遺囑的真實意思告知見證人的見證人雖不在遺囑人的身邊但只要見證人能夠一致證明事發(fā)時收到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口頭遺囑也可成立有效。
四、未經審批的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是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依司法部2000年3月發(fā)布的遺囑公證細則規(guī)定辦理公證遺囑需經申請、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等程序。依該細則第6條規(guī)定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依該細則規(guī)定公證遺囑自公證處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時設立。
該細則第19條規(guī)定公證處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fā)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
五、錄音遺囑的效力
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一規(guī)定也就承認了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含錄像、光盤等以下同)方式制作的遺囑。錄音遺囑的優(yōu)點在于方便遺囑人設立遺囑任何人只要能講話就可以采用錄音方式設立遺囑
但錄音遺囑也有一個致命的缺陷即錄音帶、錄像帶等可以被剪輯、偽造難以保障錄制的遺囑是遺囑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說難以保證錄制的遺囑未被篡改。
六、以非公證遺囑撤回、變更遺囑的效力
由于遺囑是遺囑人單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因此遺囑人可以對已設立的遺囑予以撤回或變更。遺囑人撤回或變更遺囑有兩種方式。
一是以事實行為撤回或變更。例如設立遺囑后遺囑人于生前將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全部處分掉是為事實上撤回遺囑將遺囑中處分的財產部分處分掉則為事實上變更遺囑。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這一規(guī)定應予以堅持。
二是以法律行為撤回或變更遺囑。立遺囑后立遺囑人又設立一份遺囑說明以前所立遺囑作廢的是為以新遺囑撤回原遺囑新設立的遺囑內容與原遺囑內容不同的是為以新遺囑變更原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即是說明遺囑人可以新遺囑撤回或變更原遺囑但這一規(guī)定不夠準確。
七、共同遺囑的效力
共同遺囑又稱為合立遺囑是指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遺囑即兩個以上遺囑人將其意思表示載于同一遺囑中而形成相互不可分割關系的遺囑。共同遺囑依其形態(tài)有三種
一是單純的共同遺囑即內容獨立的兩個以上的遺囑記載于同一遺囑書中的共同遺囑
二是相互的共同遺囑即兩個以上遺囑人相互為遺贈或相互指定他方為自己繼承人的遺囑
三是相關的共同遺囑即兩個遺囑人相互以他方的遺囑為條件所為的遺囑。從比較法上看有的國家明文禁止共同遺囑有的則僅承認夫妻間的共同遺囑有的則未做規(guī)定。
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如何處理
公證遺囑的效力優(yōu)先于一般形式遺囑。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