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導讀:
如果遺囑人、見證人只在遺囑最后一頁簽名沒有在每一頁簽名則不能認定打印遺囑有效。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那么遺囑不公證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遺囑人、見證人只在遺囑最后一頁簽名沒有在每一頁簽名則不能認定打印遺囑有效。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遺囑不公證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1、遺囑只要符合遺囑的有效要件就有效只有公證遺囑才必須公證。
2、遺囑的有效要件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相比較于繼承法第17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遺囑”形式。
(一)自書遺囑
1、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27條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3、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由于人們在長期的書寫過程中會形成自己獨特的書寫習慣而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手寫全部遺囑內容可以通過對筆跡進行識別的方式來認定遺囑的內容是否由遺囑人書寫因此自書遺囑既不要求遺囑人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也不要求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在自書遺囑中盡管遺囑的內容可能確實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但是如果沒有簽名無法判斷遺囑人只是書寫了草稿還是作出了最終決定因此沒有簽名的自書遺囑無效。
(二)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遺囑
1、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2、該遺囑形式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種法定遺囑形式根據上述規定打印遺囑有效成立須符合下列要件
(1)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資格、數量、在場見證等方面的要求。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當遺囑有多頁時如果僅在一頁簽名其他頁的內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換。如果遺囑人、見證人只在遺囑最后一頁簽名沒有在每一頁簽名則不能認定打印遺囑有效。
(3)要注明年月日。
(四)錄音錄像遺囑
1、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錄音錄像遺囑分為錄音遺囑與錄像遺囑錄音遺囑是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并用錄音的方式記錄而形成的遺囑。錄像遺囑是遺囑人表達遺囑內容并用錄像的方式記錄而成的遺囑遺囑人在表達遺囑內容是可以通過口述的方式同時記錄其聲音在特殊情況下無法用口述方式的例如遺囑人為聾啞人的可以通過打手語的方式表達遺囑內容。無論采取那種形式遺囑人在錄音錄像中都應該親自表達遺囑內容不能由他人轉述。
(五)口頭遺囑
1、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危急情況主要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災害或者意外等緊急情況隨時有生命危險而來不及或者沒有條件立其他形式的遺囑。處在危急情況中的遺囑人在立口頭遺囑后死亡的如果遺囑符合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口頭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考慮到口頭遺囑的內容完全依靠見證人的表述證明準確性與證明力低容易發生糾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在世并且能夠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該口頭遺囑失效。如果遺囑人沒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遺囑而死亡的視為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
(六)公證遺囑
1、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2、公證遺囑的有效成立除了需要遵守民法典關于遺囑效力的規定以外還需要遵守我國有關公證的法律規定司法部頒布的遺囑公證細則對設立公證遺囑的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