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有多大

導讀: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那么家暴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有多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關于家暴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有多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家暴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有多大
家暴中的受害者如果要離婚的話可以要求對方給自己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上則沒有太大的影響。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規定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該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書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還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作了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可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誰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及如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