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危機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導讀:
企業債務危機是指企業之間長期大量拖欠債務形成企業債的不履行網絡,而對債權人、債務人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帶來嚴重威脅與危害的全局性、社會性現象。要從根源上解決債務危機,應結合危機產生的原因,提出法律救濟措施。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折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于消滅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存在問題還很多,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那么公司債務危機的解決辦法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債務危機是指企業之間長期大量拖欠債務形成企業債的不履行網絡,而對債權人、債務人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帶來嚴重威脅與危害的全局性、社會性現象。要從根源上解決債務危機,應結合危機產生的原因,提出法律救濟措施。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折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于消滅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存在問題還很多,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關于公司債務危機的解決辦法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債務危機很容易給經濟領域帶來負面影響,政府曾一度出臺政策解決這一問題,但這不能讓企業從根本上擺脫債務危機的困境。企業債務危機是指企業之間長期大量拖欠債務形成企業債的不履行網絡,而對債權人、債務人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帶來嚴重威脅與危害的全局性、社會性現象。要從根源上解決債務危機,應結合危機產生的原因,提出法律救濟措施。
(一)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我國《民法通則》和去年實施的新《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
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二)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破產還債。當債務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地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保證自己的債權最大限度地滿足。
(四)兼并清債。兼并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通過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企業兼并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并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兼并企業承擔,被兼并企業的職工由兼并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于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
(五)債轉股。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折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于消滅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存在問題還很多,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
(六)行使擔保物權。為保證債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規定在債權之上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依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擔保物并以其價金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不少債權人不注重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令債務人提供應有的物權擔保,或縱使債務人提供物權擔保,也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積極地行使擔保物權,因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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