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席的處理方式?

導讀:
處理民間債務糾紛最好最有效的方式便是法律訴訟程序了。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并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法院會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缺席判決,被告漠視法院權威,就是漠視自己的訴訟權利,最終產生的法律后果將由被告自行負擔。那么民間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席的處理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處理民間債務糾紛最好最有效的方式便是法律訴訟程序了。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并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法院會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缺席判決,被告漠視法院權威,就是漠視自己的訴訟權利,最終產生的法律后果將由被告自行負擔。關于民間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席的處理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處理民間債務糾紛最好最有效的方式便是法律訴訟程序了。在很多民間借貸訴訟當中,由于很多原因被告可能不會出庭,遇到這種情況很多不清楚該怎么辦。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民間債務糾紛被告不出席的處理方式?
一、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在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發的訴訟當中,如果傳票已送達,而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如果傳票無法送達,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后,缺席審理并判決。缺席判決一樣可以生效,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法院只聽一面之詞就做出判決侵犯了對方的答辯權,容易發生錯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對缺席判決有嚴格的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被告缺席判決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法院已經給被告發了傳票:
2、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3、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沒有正當理由。
只有親自參加庭審,進行法庭辯論,向法官和對方闡釋自己的主張,才能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作出最公正的判決。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并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法院會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缺席判決,被告漠視法院權威,就是漠視自己的訴訟權利,最終產生的法律后果將由被告自行負擔。
民間借貸的特點
1、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方便、利高、融資快等優點,運用市場機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資金為發展商品經濟服務,滿足著生產和流通對資金的需求。
2、民間借貸出于自愿,借貸雙方較為熟悉,信用程度較高,對社會游資有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會閑置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桿靈敏度高,、隨行就市,靈活浮動,資金滯留現象少,借貸手續簡便,減去了諸多中間環節,提高了資金使用率I資金實愿效益得以發揮,這在目前中國資金短缺情況下,無疑是一有效集資途徑。
3、民間借貸吸引力強,把社會閑散資金和那些本欲擴大消費的資金吸引過來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成為生產流通資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對消費擴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現存的金融體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戰,與國家金融展開激烈競爭,迫其加快改掣。
民間信貸在利用其特點發揮積極作用同時,也伴有消極因素的出現。在實踐中,首先由于法律的不明確、體制的不完善,以及認識的不統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處于非法狀態或放任失控狀態,尚未確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動或半地下活動進行的,這無疑為一些不法分子乘機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間借貸雖具靈活方便特點,但帶有盲目性,風險系數極大,往往投資予風險事業而受危害,便在借貸雙方和存款者之間產生連鎖反應,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I第三,信貸經營者往往經營管理能力差,亦無嚴密的財會、簿記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敗,對金融市場、生產和流通是個沖擊,第四,借貸手續過卡簡便,一不考慮資信,二無財產擔保,每每糾紛發生無法解決,而借貸的直接現金交易,使其難以在更太范圍內為商品經濟服務,且有些信貸已脫離了生產流通領域,一些人借機放超高利息,進行高利貸活動,折舊違背了信貸總值,干擾了金融市場,凡此種種,都需要我們從立法上加以研究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