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利息糾紛該如何主張

導讀:
民間借貸在民間很流行,但是同時也容易因為利息的問題而發生糾紛。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實踐中,對于未約定利息存在爭議的情形多數是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同時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那么借貸利息糾紛該如何主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在民間很流行,但是同時也容易因為利息的問題而發生糾紛。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實踐中,對于未約定利息存在爭議的情形多數是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同時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關于借貸利息糾紛該如何主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在民間很流行,但是同時也容易因為利息的問題而發生糾紛。那么我們在遇到借貸利息糾紛該怎么辦呢?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借貸利息糾紛該如何主張.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實踐中,對于未約定利息存在爭議的情形多數是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同時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
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作為借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應該有書面記載,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數額較少、時間較短的臨時性借用,并且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比較熟悉的關系,不一定都采取書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與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約定。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有口頭約定的,法律也認可其合法性。
口頭約定利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借貸雙方對于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并對于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
(2)借貸雙方中的一方承認有口頭約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
(3)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情形比較簡單,不做討論。第二種情形又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關鍵是雙方能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主張有利息約定的一方能提供證據,則應當認為雙方是有利息約定的,如果對于利率約定難以查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如果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并根據當地或當時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如果主張無利息一方能夠提供無利息約定的證據或主張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則債權人要承擔不利后果,視為未約定利息。
第三種情形屬于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是實在存在的,但對于利率高低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本條解釋規定進行處理。
2.逾期利息
對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即便是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的無償借款,如果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已經構成遲延履行的,借款人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6條規定:
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26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應受法律強制力之保障。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2)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該條限制主要是為了防止放貸者為獲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之利率,從而保證資金在金融市場內的優化配置和民間借貸市場穩定。
(3)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利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間約定并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拒絕給付時,債權人無法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但如果債務人已經給付且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人無法通過訴訟強制債權人返還,法院不得認定為不當得利。
4.本金數額認定涉及利息是否能從本金中預先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27條規定: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實踐中債權憑證上載明的出借金額與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數額不一致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的做法會比較隱蔽,例如借款交付通過銀行轉賬,而利息扣除通過現金的方式。
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比如債權憑證載明的大部分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而其余部分款項以現金交付且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人民法院應該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與債權憑證載明數額的差額以現金交付事實的,應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案件中本金是否扣除利息的事實認定比較復雜。在出借人主張債權憑證載明金額即為實際出借本金數額、借款入主張利息提前扣除債權憑證載明金額與實際收到金額不一致,待證事實存在與否不能確定、真偽不明時,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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