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借條和借款合同是一樣的嗎

導讀: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借條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借條。即貸款方持有借條,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因此,持有借條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那么生活中借條和借款合同是一樣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借條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借條。即貸款方持有借條,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因此,持有借條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關于生活中借條和借款合同是一樣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都知道現在在社會上面有很多的借貸關系,而且也會相應的簽訂一定的借條,但是有些是打的借條,有些是使用的借款合同,對于這兩者的區別我想大家很多人應該不是很清楚,所以催天下小編在以下內容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條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借條。即貸款方持有借條,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條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二、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條,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條,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條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證明還款的證明力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條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條,并將借條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條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條,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條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條,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從到期日起付日息多少雙方協商;
(2)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催天下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他們之間的區別,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此問題能夠很好的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