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4種方法!

導讀: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4種方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4種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4種方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4種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借錢給他人,到期對方不還錢,或者賴賬還錢還少了,關于利息雙方沒約定清楚的,那么便會產生民間借貸糾紛。而民間借貸糾紛怎么處理?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4種方法!
一、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1、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2、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3、人民調解的效力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于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三、強制執行
2、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要遵守下列原則
1.借貸雙方自愿的原則。所謂雙方自愿,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間的債權文書是在雙方意識表示真實的情況下制作的。一方以脅迫、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不能給予證明;
2.合同條款公平的原則。所謂條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債權人)、借款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不能存在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公德的內容;
3.使用借款不得違法的原則。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應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或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證;
4.債的成立必須真實的原則。這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借貸關系發生,那種偽造的、脅迫的、利用欺詐手段產生的債不予保護;
5.借貸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為24%。
四、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和訴訟是并列的兩種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想將雙方糾紛交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一旦選擇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對雙方糾紛的管轄權。
仲裁在民間借貸爭議解決中的優勢
1.審理時限短。相較于訴訟冗長的一審、二審程序,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且審理時限普遍較短。
2.送達方式靈活快捷。對于仲裁機構來說,一般適用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方式,極少采用公告送達。
3.更加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請求仲裁的爭議事項、選擇仲裁適用的規則、開庭形式、簡易或普通程序、仲裁員、仲裁地、適用法律等。同時,仲裁在審理過程中更加重視當事人之間合同的約定,在對無效或可撤銷合同的認定方面以及對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方面更加審慎,更加看重當事人在證據材料中體現出的意思表示行為等。
4.不公開審理。《仲裁法》中均規定了保密條款,即要求仲裁員、仲裁庭秘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論證專家、鑒定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況。
5.利息、違約金支持程度較高。基于仲裁案件更加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點,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往往會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對于一些模棱兩可的問題,更傾向于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進行認定。比如對于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支持程度往往比法院支持的程度要高。
仲裁在民間借貸爭議解決中的劣勢
2.無法直接執行。仲裁機構只具有裁判權,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因此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仍然需要通過法院執行,如果被申請人在外地并且其財產均在外地,那么申請人還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執行,這也會給申請人帶來不便。
3.調查的消極性。由于仲裁的特殊性,實踐中其很少依申請或主動進行調查取證,仲裁庭認定事實的依據絕大多數情況下還是當事人自行收集和提供的證據材料,因此,在當事人舉證困難的情況下,仲裁對于調查的消極性,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對客觀真實的發現。
4.仲裁裁決存在被撤銷或不予執行的風險。仲裁一裁終局的特點,大大縮短了債權確認的時間,受到債權人的青睞,但這不是絕對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制度安排已成為很多債務人惡意拖延、阻撓執行的一個常用手段。
5.略高的仲裁費用。相比訴訟費而言,仲裁的費用會略高一些。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2.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也無效: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根據調解達成的協議,仲裁庭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以上就是有效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4種方法!法律知識介紹!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