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背景下的讓與擔保問題

導讀:
2、出借人負有清算義務由于我國法律禁止流質契約的效力,即使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了肯定買賣合同讓與擔保的效力,但擔保權人,即此類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據買賣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是需要履行相應的清算義務,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變現后,以價款清償債權,如有剩余,則需要歸還借款人,如有差額,則由借款人補足。那么民間借貸背景下的讓與擔保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出借人負有清算義務由于我國法律禁止流質契約的效力,即使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了肯定買賣合同讓與擔保的效力,但擔保權人,即此類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據買賣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是需要履行相應的清算義務,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變現后,以價款清償債權,如有剩余,則需要歸還借款人,如有差額,則由借款人補足。關于民間借貸背景下的讓與擔保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借貸關系頻繁,而且大部分借貸都伴隨著擔保,很多人還存在這樣的疑問,在擔保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對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1、明確訴訟請求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訴訟請求可能讓此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可能大相徑庭,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也對這種處理思路加以明確,如果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的,法院應當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仍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果結合交易價款、交易習慣、結算方式、資金流轉情況等信息能夠確定涉案雙方之間簽訂買賣合同的真實意圖是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擔保,而非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在確定訴訟請求時應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起訴訟請求,而非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2、出借人負有清算義務
由于我國法律禁止流質契約的效力,即使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了肯定買賣合同讓與擔保的效力,但擔保權人,即此類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據買賣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是需要履行相應的清算義務,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變現后,以價款清償債權,如有剩余,則需要歸還借款人,如有差額,則由借款人補足。
3、出借人并不當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理解,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仍是債權法律關系,出借人并未因買賣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物權。
尤其是當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時,在雙方并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這種讓與擔保行為并不能產生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出借人可就標的物拍賣款項受償,但在該標的物上有其他排他性權利時,則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