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含義是什么?

導讀: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那么財產保全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關于財產保全的含義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活動不斷增多,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不完善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不健全,公民交往時的不誠信現象時有發生,通過轉移、藏匿、毀滅財產等手段逃避債務的現象屢見不鮮,社會矛盾呈多元化上升趨勢,利用法律維護權益成為公平解決矛盾的主要手段,尤其是立案登記制改革向縱深發展,民事案件激增,如何有效利用財產保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問題。財產保全主要目的在于,在等待利害關系人起訴或者申請仲裁則可能由于時間的滯后而使其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給利害關系人提供及時便利的救濟手段。
財產保全的含義是什么?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它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價證券。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幾種方法:
1.保存價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2.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于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一司法行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4.保全第三人財產。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以上就是財產保全的含義是什么?法律知識介紹!財產保全是訴訟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其最終目的是保障權利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