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哪些過錯可要求賠償

導讀:
婚姻中哪些過錯可要求賠償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行為是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夫妻制的嚴重破壞。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實踐中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定的損害后果來表現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那么婚姻中哪些過錯可要求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中哪些過錯可要求賠償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行為是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夫妻制的嚴重破壞。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實踐中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定的損害后果來表現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關于婚姻中哪些過錯可要求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中哪些過錯可要求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夫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種誤區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于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并且對于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定的傷害后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定的損害后果來表現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