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怎么認定

導讀:
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怎么認定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認定標準規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中: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前述借款設定抵押擔保,抵押物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債權人主張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怎么認定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認定標準規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中: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前述借款設定抵押擔保,抵押物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債權人主張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怎么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的償還能力怎么認定
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認定標準規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中: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破產申請受理后,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債權人主張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其主張優先于此前已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的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