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有哪些主要的種類

導讀: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那么保證有哪些主要的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關于保證有哪些主要的種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有哪些主要的種類
(一)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的種類
(一)、依據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的地位劃分為:一般保證和特別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特別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以上兩種保證的最大區別是: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依據保證人的人數劃分為: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
1、單獨保證是指,只有一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
2、共同保證是指,數個人擔保同一債權的保證。保證人必須二人以上,至于是自然、法人還是法律認可的其他組織,在所不問;數個保證人擔保同一債權。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四)、依據保證是否有期限劃分為:定期保證和無期保證
1、定期保證是指,保證合同規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僅于此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在此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即可免其責。
2、無期保證是指,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四)、依據保證當事人是否約定有保證擔保的范圍劃分為:有限保證和無限保證
1、無限保證是指,當事人未特別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而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該范圍的保證。
2、有限保證是指,當事人自由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的保證。
(五)、依據被保證的債務是否為即存債務劃分為:即存債務的保證和將來債務的保證
1、即存債務的保證是指,為已經存在的債權債務設定的保證。
2、將來債務的保證是指,為將來存在的債權債務設定的保證。
(六)、最高額保證
(1)、概念和特征:最高額保證的概念: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若干筆債務,在最高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特征:第一,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在保證設立時可能已經發生,也可能沒有發生,最高額保證的生效與被保證的債務是否發生無關;第二,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第三,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不是數筆債務的簡單累加,而是債務整體,各筆債務的清償期僅對債務人有意義,并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第四,最高額保證約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