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的主要作用都有哪些

導讀:
債權擔保的主要作用都有什么(一)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循環過程,在全社會范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于合并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享有債權并承擔債務。那么債權擔保的主要作用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擔保的主要作用都有什么(一)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循環過程,在全社會范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于合并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享有債權并承擔債務。關于債權擔保的主要作用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擔保的主要作用都有什么
(一)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
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
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從特定擔保物中實現優先受償。所以債權人不必擔心因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其貸放資金的經濟動機可以正常實現。
其債權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保護,債權人勢必會樂此不疲,進而積極主動地尋求貸款對象,以便獲取貸款利息,實現其利潤增值。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循環過程,在全社會范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
(二)另一方面是無錢或缺錢的人在借入一定資金后,原則上并不因為設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對其物的用益權或處分權
在保證中,很明顯,保證人不會因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約。也即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而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況有些復雜,但總體上來說,擔保物的實體所有權仍留于擔保人手中。
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這一點在不移轉達占有的抵押權原則上也不失其對質物、債務人也不失其對留物的處分權,只是在實際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什么是債的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作法定概括承受。
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由該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
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企業合并后,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于法定移轉,因而勿須征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于合并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享有債權并承擔債務。并且,債權的權利、抗辯和債務的從義務、抗辯權一并移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