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具體包括內容

導讀:
多數債權人及多數債務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系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那么債權具體包括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多數債權人及多數債務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系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關于債權具體包括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1、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
2、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二、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1、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廣義的特定之債,還包括“行為特定”及“作為債的標的”的“權利特定”的債,亦即所謂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的債。特定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物,在債成立時就須業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
2、種類之債只需在種類物中確定一定量即可。種類之債一經特定即變為特定之債。
三、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1、單一之債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為單一主體的債。
2、多數人之債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而有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參加的債。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一方是數人時稱多數債權人;債務人是數人時稱多數債務人。多數債權人及多數債務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多數人之債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必然出現的一種債的形式。
四、按分之債與連帶之債
按分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簡單之債的當事人只能就某一標的履行債務,否則將構成債的不履行。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系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
六、主債與從債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