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權是什么,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

導讀:
相對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債務人代位權制度中的若干法律特征,筆者認為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保全制度的一種。因此設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則可強制性地干預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亦可對債權人的到期擔保物權強制干預。因債權人代位權是其它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的債務人行使債權,故其主張的內容應以債權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為限,不得超過債權人的權利范圍。那么代位請求權是什么,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對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債務人代位權制度中的若干法律特征,筆者認為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保全制度的一種。因此設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則可強制性地干預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亦可對債權人的到期擔保物權強制干預。因債權人代位權是其它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的債務人行使債權,故其主張的內容應以債權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為限,不得超過債權人的權利范圍。關于代位請求權是什么,債權人的代位權有哪些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叫代位請求權
代位請求權是在合同關系中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項權利,既“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請求權的設立是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為目的的一項法律規定,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法律特征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被代位人)對其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而怠于行使,致使其它債權人(代位權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其它債權人(代位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債權人(被代位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法律制度。為區別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代位權制度,這里我們暫且將之命名為“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相對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債務人代位權制度中的若干法律特征,筆者認為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保全制度的一種。其它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可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以確保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因為其它債權人不能支配債務人的財產,更不能支配債權人在債務人上設立擔保物權的財產,如果債務人在擔保物權設定的債權范圍以外任意處分財產、自由減少責任財產,就會損害其它債權人的債權。因此設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則可強制性地干預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亦可對債權人的到期擔保物權強制干預。當債權人消極地怠于行使權利任由責任財產減少害及其它債權時,其它債權人可以行使債權人代位權,維持責任財產。其它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可以有效防止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使債權得以保全。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限制性。因債權人代位權是其它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的債務人行使債權,故其主張的內容應以債權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為限,不得超過債權人的權利范圍。如其它債權人行使債權人的一項或幾項擔保物權就足以保全其債權,就不能涉及其他債權權利。同時,其它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應根據誠實信用、公平等原則,妥善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3、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補充性。與債務人代位權制度相比,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中原告行使的不是請求權,而是為了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其它債權人行使該權利,不是接受債權人的債務人的履行,而是對債權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確認。在確認債權人到期擔保物權后,其它債權人則可根據該代位訴訟進而補充行使其真正意義上的債權,實現其經濟利益。因此,該制度具有補充性。其性質是請求權以外的權利,隨著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債權的變更、轉讓、終止而變更、轉讓、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