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作擔保人嗎

導讀:
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外擔保的規定與分公司相同。職能部門或者部門因擔保無效有過錯,還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債權人中也有過錯,承擔不超過債務人部分不能清償的1/2。那么分公司能作擔保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外擔保的規定與分公司相同。職能部門或者部門因擔保無效有過錯,還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債權人中也有過錯,承擔不超過債務人部分不能清償的1/2。關于分公司能作擔保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公司能作擔保人嗎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因此,分公司除非有總公司授權,不能對外做擔保人。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子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1、《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上述法律,分公司的人員、經營和財產由總公司管理,不能獨立承擔對外事務的責任。因此,《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限制了子公司提供擔保。經總行書面授權,分公司可以在授權范圍內向外界提供擔保(如擔保方式、期限、擔保期限等)。
3、分公司不以書面形式或者超出授權范圍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擔保無效。公司職能部門是指公司的市場營銷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是公司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外擔保的規定與分公司相同。
4、除經總行授權外,總行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不得為擔保人。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未取得總行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無效。職能部門或者部門因擔保無效有過錯,還應當按照“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債權人中也有過錯,承擔不超過債務人部分不能清償的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