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免除意思表示方式有哪些

導讀:
債務免除意思表示方式有哪些一、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對人實施為要件,劃分為有相對人的表示與無相對人的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對人,如訂立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債務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權等均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構成雙方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有相對人,單方行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無相對人,如承認、撤銷、抵銷、免除皆有相對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為人有其他特別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當影響,其意思表示均為健全的意思表示。那么債務免除意思表示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免除意思表示方式有哪些一、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對人實施為要件,劃分為有相對人的表示與無相對人的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對人,如訂立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債務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權等均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構成雙方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有相對人,單方行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無相對人,如承認、撤銷、抵銷、免除皆有相對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為人有其他特別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當影響,其意思表示均為健全的意思表示。關于債務免除意思表示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免除意思表示方式有哪些
一、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對人實施為要件,劃分為有相對人的表示與無相對人的表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應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對人,如訂立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債務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權等均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為對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和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對象是特定的,如要約和承諾。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如懸賞廣告。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無須向相對人的所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構成雙方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有相對人,單方行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無相對人,如承認、撤銷、抵銷、免除皆有相對人。
區分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意義在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必須遇到達相對人時才發生效力,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時,立即發生效力,如拋棄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也有的在意思表示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如遺囑行為。
二、對話表示和非對話表示:
在有相對人的雙方意思表示中,相對人可同步受領意思表示的,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如口頭(包括打電話)直接訂立合同等;相對人不可同步受領意思表示的,為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而訂立合同。
區分對話的意思表示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的意義在于二者的生效時間不同。對話的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通說認為,從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了解的狀態時其發生效力。至于相對人是否了解,則應依一般的情形而定。若相對人故意掩耳不聞,亦不因此阻卻其效力的發生。若因相對人是生理上有客觀障礙的聾啞人或者對外語能力不足者以外語表示,則相對人是否已經了解,應斟酌相對人的反應動作和表示行為加以判斷。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經過傳達媒介,才能溝通意見,情況較為復雜。其意思表示應于何時發生效力,主要有四種立法例:(1)表示主義,又稱表白主義,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為,即發生效力。(2)發信主義,又稱投郵主義,于意思表示離開表意人,如函件已付郵時發生效力。(3)到達主義,于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的支配范圍時發生效力。(4)了解主義,于意思表示為相對人所了解時發生效力。
三、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
1、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當事人要求以特定方式為構成意思表示的必要。
2、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當事人不要求以特定方式為構成意思表示的必要。區分要式與否的意義在于:有些意思表示的成立要求特別方式,此即為要式的意思表示。
我國現行法律,對法律行為未依法定方式進行的后果,未設統一規定。其一,原則上不成立。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后果,原則上不成立,其例外,即在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情形,視為合同已經成立,及其在租賃合同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視為不定期租賃。其二,經補正有效。
四、健全意思表示與不健全意思表示:
1、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表示所為的行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為人有其他特別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當影響,其意思表示均為健全的意思表示。
2、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并非出于行為人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被欺詐、脅迫、錯誤情形的意思表示,均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具備一定條件時,表意人可以撤銷。
區分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的意義在于:兩種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