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從起訴到執行要多久

導讀: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那么個人債務從起訴到執行要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關于個人債務從起訴到執行要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人債務從起訴到執行要多久
1、個人債務從起訴到執行要多久,法律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法院立案的期限是七天,從立案到審理結束,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是6個月,簡易程序是3個月,審理結束后不上訴的,就到執行程序。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于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于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后,再清償普通債權。對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于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并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于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后,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于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后。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后,遺產尚有剩余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