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付令無力償還怎么辦

導讀: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那么法院支付令無力償還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關于法院支付令無力償還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院支付令無力償還如何處理
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債權務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請求債權人撤銷支付令,和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請求簽發支付令;申請人不寫明請求的事實和證據,也不能按督促程序發布支付令。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所謂對等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給付義務是雙方的。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并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能夠送達,主要指能夠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主要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三、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
《民法典》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借錢給人,必須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盡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