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15個注意事項是什么

導讀:
匯算清繳15個注意事項是什么第一,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必須依據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收入,對于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各種費用。需要注意的是,查補的稅金也可以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但企業代開發票代繳的稅金不得由企業承擔。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罰款支出等。那么匯算清繳15個注意事項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匯算清繳15個注意事項是什么第一,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必須依據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收入,對于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各種費用。需要注意的是,查補的稅金也可以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但企業代開發票代繳的稅金不得由企業承擔。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罰款支出等。關于匯算清繳15個注意事項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匯算清繳15個注意事項是什么
第一,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為扶持和鼓勵企業發展,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作為納稅人應該全面收集、了解這些政策,尤其關注本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熟悉適合本企業的優惠政策的具體辦理程序,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
第二,及時盤點資產申報資產損失。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除稅法規定可以直接申報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企業可以自己辦理相關的申報審批手續,也可以委托中介機構辦理。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超過規定申請報批時間的,也可以補充辦理報批手續,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在損失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第三,調控確認收入。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必須依據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收入,對于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同時,企業還可以在不違反稅收規定的情況下,對年底前后收入進行跨年度的調控,達到提前確認收入或遞延確認收入的目的。企業還應該掌握哪些是不征稅收入,哪些是免稅收入,哪些是會計不確認收入而稅收要視同銷售收入行為。
第四,調控總體成本費用。與收入一樣,成本費用是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因素之一,企業要按照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調整和控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也就是說,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不以是否實際支付為原則,除非稅法有特別規定。
企業還要掌握和理解稅前扣除的其他原則,如真實性原則、合法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區分經營性支出與費用性支出原則和不重復扣除原則等。
第五,管理費用的調整。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各種費用。管理費用的調整,重點要關注開辦費、業務招待費、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有專門的稅前列支標準和范圍的費用。
第六,銷售費用的調整。銷售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它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貨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費用。銷售費用中主要調整內容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傭金手續費。
第七,財務費用的調整。財務費用包括利息(包括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資本化利息)、銀行手續費、匯兌損益、現金折扣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對利息費用、利息資本化處理和匯兌損失有專門規定,現金折扣也允許稅前扣除。關聯方借款和個人借款利息支出,是需要考慮的主要方面。
第八,稅金的調整。企業實際發生的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金,可以在稅款所屬期年度內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補的稅金也可以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但企業代開發票代繳的稅金不得由企業承擔。
第九,營業外支出調整。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罰款支出等。上述損失按稅法規定自行扣除或審批扣除,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性罰款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贈支出在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之內限額扣除,而2010年向上海世博會、玉樹災區和舟曲災區捐贈則可以全額扣除。
第十,各項準備金調整。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現行稅法只對金融業、保險業、證券行業的企業以及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等允許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計提的準備金,其他企業計提的各項準備,均不得在計提時稅前扣除。
第十一,資產的調整。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這些資產可以通過折舊攤銷或結轉成本的方式稅前扣除。因此,稅法主要是從計稅基礎、折舊攤銷范圍和時間等進行規范。特別是長期股權投資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賬面價值核算差異明顯,企業需要予以關注。其中,還涉及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問題。
第十二,境外所得納稅時要稅收抵免。居民企業應就其境內外所得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所在國已征收所得稅,我國稅法規定允許限額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稅。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具體采取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20%股份的外國企業(三層)分得的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規定的抵免限額內實行間接抵免。
第十三,關聯交易調整。對于關聯企業,特別是境內外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由于涉及避稅的可能,稅法規定,對關聯企業之間的資產轉讓、勞務提供、資金融通等交易價格、成本費用分攤、利潤分配、資本弱化行為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商業安排,企業在匯算清繳中要予以申報,不符合稅法規定減少境內應納稅額的,必須進行納稅調整。但是,對于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行為,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第十四,企業重組的調整。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年度中發生上述重組行為的,稅法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即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稅法要求在重組當期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不需要將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資產轉移時實現,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但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符合條件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填好匯算清繳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主要反映在申報表上,所有的調整內容都要填寫在1個主表和11個附表中。11個附表又分為一級附表和二級附表,一級附表主要有:收入明細表、成本費用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和彌補虧損明細表;其他均為二級附表。申報表有兩種類型,查賬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核定征收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企業將申報表報給主管稅務機關,并不意味著匯算清繳的結束,在5月底匯算清繳結束之前,企業仍可以補充調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