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網絡借貸如何界定

導讀: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那么民法典對網絡借貸如何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關于民法典對網絡借貸如何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對網絡借貸如何界定
網絡貸款是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網絡貸款存在的風險
1、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絡平臺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絡平臺代為發放,那么在網絡平臺疏于自律,或內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