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支付憑證的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民間借貸中支付憑證的效力是怎樣的依照法律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即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屬于“一諾即成”合同,其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吳某訴稱,其與陳某簽訂借款協議借給他3萬元,但還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卻遲遲不還款。然而,吳某只提供借款協議,不能提供收條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作為已將該筆3萬元借款支付給陳某的證據,因此不能證明該協議已經生效。在陳某予以否認情況下,只能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吳某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判決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那么民間借貸中支付憑證的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中支付憑證的效力是怎樣的依照法律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即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屬于“一諾即成”合同,其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吳某訴稱,其與陳某簽訂借款協議借給他3萬元,但還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卻遲遲不還款。然而,吳某只提供借款協議,不能提供收條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作為已將該筆3萬元借款支付給陳某的證據,因此不能證明該協議已經生效。在陳某予以否認情況下,只能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吳某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判決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關于民間借貸中支付憑證的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中支付憑證的效力是怎樣的
依照法律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即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屬于“一諾即成”合同,其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而自然人之間的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即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本期案苑版的案例都屬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因此應當適用實踐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借貸雙方僅有借貸合同,并不意味著就有法律約束力,更不意味著就有借款行為。本期案例中,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就體現了法律的這一規定。吳某訴稱,其與陳某簽訂借款協議借給他3萬元,但還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卻遲遲不還款。吳某將借款人陳某訴至法院。然而,吳某只提供借款協議,不能提供收條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作為已將該筆3萬元借款支付給陳某的證據,因此不能證明該協議已經生效。在陳某予以否認情況下,只能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吳某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判決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由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必須提供借款后才能生效,在很多情況下就不能夠僅僅依據借條就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還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實。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出借人必須說明款項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如果僅僅提供借條,而沒有提供支付憑證的,法院就要根據現金交付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還有交易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