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應有規范的格式

導讀:
借款合同應有規范的格式《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據以稅前的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實行口頭允諾,要有合同可供查詢,并且要有相關的條款,才能據以稅前扣除。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那么借款合同應有規范的格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應有規范的格式《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據以稅前的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實行口頭允諾,要有合同可供查詢,并且要有相關的條款,才能據以稅前扣除。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關于借款合同應有規范的格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合同應有規范的格式
《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據以稅前的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實行口頭允諾,要有合同可供查詢,并且要有相關的條款,才能據以稅前扣除。
《合同法》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針對《合同法》規定的特殊情況,納稅人應當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應以實際借款數及期限確認利息;
(二)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采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業與個人之間已沒有了借款合同,此時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稅前扣除;
(三)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此種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國家利率標準,可以扣除;
(四)由于合同規定情況可能存在變化,提前還款的應以實際支付為扣除額,而不是合同規定數。
利息支出應憑發票扣除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也規定,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戴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自然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于經營活動,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另外,《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規定利息項目的稅率為20%,據此企業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時還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所以,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稅前扣除,應當向企業提供利息收入發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應及時到稅務機關戴開發票,并申報納稅,此類自然人應了解戴開發票的范圍、需提交的證明資料、辦理程序和手續。企業應關注及時扣繳個人所得稅,并且不能為自然人負擔稅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戴開發票過程中的稅金,則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能扣除。
厘清真實合法借款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國稅函[2009]777號指出,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一規定必須引起納稅人的高度關注,在真實合法借款的基礎上,劃清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另外,需要了解與借貸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不局限于稅收規定,只要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向自然人的利息支出都不能在稅前扣除。
《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納稅人一定要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法的借款合同,明確借款用途,分清真實合法借款與非法集資的區別,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正常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而非法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二)借款合同是針對的特定對象,如內部職工。但非法集資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三)正常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而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并且是限止對象。
謹慎處理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問題
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明確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此文件是基于舊所得稅政策的文件,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未明確廢止,從制訂意圖看,新法實施后不應有重大的變化,稅法應尊重利率可以適當浮動的現實狀況。
但是,隨后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關于浮動利率的規定有了重要變化。變化為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的浮動利率沒有上限,只要借貸雙方同意,可以無限止向上浮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