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不換“失蹤”的,我們可以怎樣追回欠款

導讀:
所以,只要刊登公告,就意味著延長了訴訟時效。債務關系由判決書確定后,也可減少訴訟時效過期的風險。《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那么朋友借錢不換“失蹤”的,我們可以怎樣追回欠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只要刊登公告,就意味著延長了訴訟時效。債務關系由判決書確定后,也可減少訴訟時效過期的風險。《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關于朋友借錢不換“失蹤”的,我們可以怎樣追回欠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刊登公告(訴訟時效是關鍵刊登公告可爭取寶貴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外,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若債務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且債權人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如遭遇自然災害等)的證據,債權人將面臨非常大的敗訴風險。
所以,只要刊登公告,就意味著延長了訴訟時效。
如果難以做到刊登公告,那么就要果斷地在兩年訴訟時效期內起訴債務人。
二、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果斷起訴債務人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者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生效后,法院將采取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等財產的辦法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關系由判決書確定后,也可減少訴訟時效過期的風險。
三、詳細審查證據材料,看是否存在債務共同償還或者連帶償還責任人
1、債務人下落不明,債權人可要求其配偶償還債務。
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借款用于家庭開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為,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依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2、債權人還可以追加其他負有償還責任的人,要求保證人還債。
在實際借款人不知所蹤的情況下,無論當時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都負有償還責任。
(依據:《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四、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如果債務人長期下落不明,債權人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繼而要求其財產代管人從其財產中撥付應當償還的債務。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向法院起訴后,雖然勝訴了但還是要不回來錢,怎么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會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來清償債務: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