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到期不還錢怎么討債

導讀: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到期不還錢怎么討債當事人遇到欠錢不還時可以考慮請求支付令或者起訴兩種方法。督促程序是指對于以給付一定金錢或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務,人民法院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布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支付令為根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的簡易程序。(四)寫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民事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jù)。那么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到期不還錢怎么討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到期不還錢怎么討債當事人遇到欠錢不還時可以考慮請求支付令或者起訴兩種方法。督促程序是指對于以給付一定金錢或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務,人民法院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布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支付令為根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的簡易程序。(四)寫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民事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jù)。關于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到期不還錢怎么討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到期不還錢怎么討債
當事人遇到欠錢不還時可以考慮請求支付令或者起訴兩種方法。
一、支付令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對于以給付一定金錢或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務,人民法院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布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支付令為根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的簡易程序。
(二)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
二、通過訴訟追討欠款的辦法
(一)收集證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的規(guī)定,你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jù),否則你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下是你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jù):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jù)、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jù)。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jù)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xié)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xié)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價款數(shù)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關于共同被告的相應證據(jù),如列夫其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股東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的相應證據(jù)。
(二)確定被告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您是否起訴了夫妻雙方。
債務人是公司的,股東是否出資不實、虛假出資、過橋出資、抽逃出資,股東有無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給債權人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應追加股東為被告。
目的在于擴大償還主體,增加償還系數(shù)。
(三)選擇管轄法院
債務案件一般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審理,也可以是被告經常居住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由于合同產生的債務,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師指導下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決的執(zhí)行。多個被告的,擇其一被告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法院。
(四)寫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jù)。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