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民間借貸新規定您需了解些什么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民間借貸新規定您需了解些什么1、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2、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3、關于企業間借貸的效力4、關于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5、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一、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便民間借貸的定義作了闡釋:“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民間借貸新規定您需了解些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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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民間借貸新規定您需了解些什么
1、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
2、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3、關于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4、關于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
5、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
一、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
《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便民間借貸的定義作了闡釋:“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并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規定》在這一部分主要闡釋了以下幾個方面:
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
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三、關于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認為,對于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于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規范民事審判尺度。但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最高法認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四、關于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
《規定》結合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研結果,吸收了實踐中的有益的經驗做法,采納了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并總結出了具體列舉的可能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審判人員審理案件時借鑒、參考。當然,正確識別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還要求審判人員基于自身的審判經驗的積累,對生活的認知能力的提高,結合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經審理發現屬于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
《規定》中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