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要求支付復利應否支持

導讀:
民間借貸要求支付復利應否支持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案件中約定要支付復利的,并不當然無效,只要復利的計算總額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即可。王某與張某是朋友,張某因生意周轉向王某借款100000元,約定按月利率一分計息,并在借據上注明:若不按期償付本金和利息的應當支付復利。后因張某逾期不還款王某起訴到法院,對于要求支付復利的約定是否有效,法院在審理中產生不同意見。那么民間借貸要求支付復利應否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要求支付復利應否支持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案件中約定要支付復利的,并不當然無效,只要復利的計算總額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即可。王某與張某是朋友,張某因生意周轉向王某借款100000元,約定按月利率一分計息,并在借據上注明:若不按期償付本金和利息的應當支付復利。后因張某逾期不還款王某起訴到法院,對于要求支付復利的約定是否有效,法院在審理中產生不同意見。關于民間借貸要求支付復利應否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與張某是朋友,張某因生意周轉向王某借款100000元,約定按月利率一分計息,并在借據上注明:若不按期償付本金和利息的應當支付復利。后因張某逾期不還款王某起訴到法院,對于要求支付復利的約定是否有效,法院在審理中產生不同意見。
民間借貸要求支付復利應否支持
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案件中約定要支付復利的,并不當然無效,只要復利的計算總額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即可。(已修改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案情】
王某與張某是朋友,張某因生意周轉向王某借款100000元,約定按月利率一分計息,并在借據上注明:若不按期償付本金和利息的應當支付復利。后因張某逾期不還款王某起訴到法院,對于要求支付復利的約定是否有效,法院在審理中產生不同意見。
【分歧】
意見一,法律規定不保護復利,該約定無效
意見二,對要求支付復利的約定并不當然無效,只要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在這一限度內計算復利的約定受法律保護。
【評析】
所謂復利,是指將利息滾入本金,再生利息,也就是人們口語里常說的“驢打滾”。
關于借款中約定要支付復利應否受到法律支持的問題,在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其法律規定有兩個:一個是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第125條:“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是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另一個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的:“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而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看,是不保護復利的;從《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的規定看‘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是保護復利的,只有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時才不予保護。《試行》第125條與《意見》第7條的規定相互沖突,適用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因此,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案件中約定要支付復利的,并不當然無效,只要復利的計算總額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