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八個典型問題

導讀:
民間借貸的八個典型問題1、僅憑借條難以完全證明大額現金的借貸2、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3、借款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貸4、逾期利息按銀行基準利息計算5、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說法]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可對利息進行自由約定,但是約定的利率年利率超過36%的,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此后的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于某到期未還錢,周某起訴兩人,要求互相承擔連帶責任。馬某答辯稱其僅作為見證人簽名,而非擔保人更不是借款人。那么民間借貸的八個典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的八個典型問題1、僅憑借條難以完全證明大額現金的借貸2、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3、借款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貸4、逾期利息按銀行基準利息計算5、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說法]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可對利息進行自由約定,但是約定的利率年利率超過36%的,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此后的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于某到期未還錢,周某起訴兩人,要求互相承擔連帶責任。馬某答辯稱其僅作為見證人簽名,而非擔保人更不是借款人。關于民間借貸的八個典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的八個典型問題
1、僅憑借條難以完全證明大額現金的借貸
2、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
3、借款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貸
4、逾期利息按銀行基準利息計算
5、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6、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預
7、見證人在借款人處簽名應承擔責任
8、借貸雙方可依法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
1、僅憑借條難以完全證明大額現金的借貸
[案例]許某持借條要求黃某返還100萬元借款,但黃某稱,許某實際上并未交付這100萬元。庭審時,許某對這筆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項的來源,以及交付的時間、地點等具體事實的陳述均存在明顯疑點,最后,鄞州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許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數額較小的現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都被認定借貸事實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額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異議,且有一定依據,僅憑借條不足以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額現金。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現金后,應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條,通過轉賬方式出借的,應保留銀行的轉賬憑證。
2、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
[案例]柳某向徐某借款500萬元,在徐某交付了這筆錢的當天,柳某就向其預先支付利息28萬元。此后,雙方因利息如何支付發生爭議。法院認為,徐某在交付借款當天即收到利息28萬元,只能認定其向對方實際交付借款472萬元,利息也應以此為基數計算。
[說法]在現實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據相關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則,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借款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貸
[案例]祝某向江某借款6萬元,但雙方未約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還款,江某起訴,要求祝某返還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決未支持江某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的請求。
[說法]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211條的規定,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4、逾期利息按銀行基準利息計算
[案例]夏某向朱某借款20萬元,未按約定日期歸還。法院認為,夏某逾期未返還借款,給對方造成利息損失,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計算支付給對方。
[說法]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息,也未約定逾期違約責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計算。
5、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案例]程某向張某借款3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2.5%,張某要求對方按照該利率標準支付利息4.5萬元。法院認為,根據規定,對于超過部分不予保護,該借款利息最多只能按年利率36%計算。
[說法]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可對利息進行自由約定,但是約定的利率年利率超過36%的,對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6、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預
[案例]蔡某向葉某借款3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3%。蔡某在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后,不愿再支付,并拒絕歸還本金。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返還本金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利息。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雖超出法律規定,但蔡某以前自愿按3%標準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干預。此后的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
[說法]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已自愿給付,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不予干預。
7、見證人在借款人處簽名應承擔責任
[案例]于某由馬某介紹,向周某借款,馬某、于某均在借條的借款人欄處簽名。于某到期未還錢,周某起訴兩人,要求互相承擔連帶責任。馬某答辯稱其僅作為見證人簽名,而非擔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認為,馬某、于某共同為周某出具借條,并在該借條借款人欄后簽名,認定兩人為共同借款人,兩人均應承擔還款責任。
[說法]在民間借貸中,為了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當事人常常要求有人證明。如果僅是借款的見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必須注意,此時,其在借條中應明確注明自己是“見證人”,如果把名字寫在“借款人”或“保證人”一欄,相應責任難以避免。
8、借貸雙方可依法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
[案例]李某與方某因民間借貸發生糾紛,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曾約定海曙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此后李某卻把方某起訴至鄞州法院。鄞州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海曙法院為管轄法院,且雙方簽訂合同的地點在海曙區,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海曙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