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辨借條真假 無法證實“假”簽名被判還款

導讀:
申請辨借條真假無法證實“假”簽名被判還款借款糾紛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被告對已還款負有舉證義務。12月9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王某珍償還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該款未果,故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依法應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但其逾期未還,已屬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那么申請辨借條真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辨借條真假無法證實“假”簽名被判還款借款糾紛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被告對已還款負有舉證義務。12月9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王某珍償還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該款未果,故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依法應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但其逾期未還,已屬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關于申請辨借條真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辨借條真假無法證實“假”簽名被判還款
借款糾紛中,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被告對已還款負有舉證義務。
一張金額為3400元的借條,看似一起簡單的借款糾紛,原、被告雙方卻為了證實該借條的真假爭吵不休,被告為此兩次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王某珍償還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
原告李某文與被告王某珍因生意相識,后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張金額為3400元的借條,約定借款在2012年年底還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該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訴訟中,被告王某珍辯稱其未向原告借錢,借條上的簽名及手印并非其本人所寫及按捺,且原告持有的借條是原告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被告簽字的結果,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兩次申請對原告李某文提供的借條中“王某珍”簽名及手印進行鑒定,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該簽名及手印進行鑒定,但第一次鑒定因被告提供的鑒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鑒定因被告未繳納鑒定費又被退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依法應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但其逾期未還,已屬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辯稱的其未向原告借錢、借條上的簽名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寫及按捺的抗辯,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被告對此負有舉證義務,但被告在提出對借條上的簽名及按捺手指印進行鑒定之后,未交鑒定費導致鑒定不能,視為被告放棄相應的舉證義務,故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對于被告辯稱的原告持有的借條,是原告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被告簽字的結果,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應屬無效的答辯意見,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答辯意見亦不予采納。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