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競爭的認定是怎樣的

導讀:
同業競爭的認定是怎樣的同業競爭是指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那么同業競爭的認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業競爭的認定是怎樣的同業競爭是指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關于同業競爭的認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業競爭的認定是怎樣的
同業競爭是指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通常情況下,同業競爭的形成與未進行“完整性重組”有直接關系,在公司上市時,發起人未能將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相關資產、業務全部裝入上市公司,最終導致上市公司現有的經營業務與控股股東形成競爭關系。大型國有企業、跨國集團以及民營企業作為主要控股股東的情形下,比較容易出現同業競爭的問題。
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角度來劃分,第一類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上市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僅局限于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這樣,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么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同業競爭在實際的商業活動中是經常出現的,所以自己需要知道有關的法律規定,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市場經濟的開放性,所以自己需要清楚競爭是無法避免的,但是如何積極的應對有關的問題,是有關企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