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有哪些法律問題

導讀:
民間融資的法律問題一、民間融資的現狀及特點資料顯示,近年來民間融資呈現四大特點:一是融資的規模增長空前迅速,融資活動趨于公開化和半公開化。若是非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272條的挪用資金罪,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的、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若是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382條的貪污罪。那么民間融資有哪些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融資的法律問題一、民間融資的現狀及特點資料顯示,近年來民間融資呈現四大特點:一是融資的規模增長空前迅速,融資活動趨于公開化和半公開化。若是非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272條的挪用資金罪,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的、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若是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382條的貪污罪。關于民間融資有哪些法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融資的法律問題
一、民間融資的現狀及特點
資料顯示,近年來民間融資呈現四大特點:
一是融資的規模增長空前迅速,融資活動趨于公開化和半公開化。民間融資已經逐漸被社會公眾所認同,監管部門也從嚴格監控轉為觀望和默許的態度,民間融資呈現公開和半公開狀態。二是融資主體越來越多,中小企業對民間融資的熱情較高,參與度較高,在營運資金緊張時,民間融資成為其融通資金的首選。三是民間融資的用途以投資和經營為主,融資的目的也逐漸由自助性向營利性轉變。四是民間融資期限日益趨于靈活,融資的利率更趨理性。一般是預先確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后再根據融資雙方的意愿決定是否續借。由于近年來社會閑散資金不斷增多,多數情況是結期后繼續留給融入者使用,形成短借長用。
二、現行法律對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制
通常而言,融資是一個金融概念,是指籌集資金或吸收資金。依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債權債務式和股權投資式。融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民間融資主要是私人之間的一種資金融通行為。改革開放以來,很多地區的民間融資行為呈現出供需兩旺的發展勢頭。而與此形成明顯對比的是,非公有制經濟從金融部門所獲得的資金支持是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對于個人來講,由于投資理財渠道狹窄,銀行又連續降息從而使居民個人為了尋求收益更高的投資方式,形成了民間借貸資金供給。現實生活中,無外乎有以下幾種融資方式。
(一)債權債務式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借款合同依主體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業銀行為貸款人的商業借貸合同;一類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后者是民事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當然是合法的,它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無償的,且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最高額度限制。依現行司法解釋,最高額不得超出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無效。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禁止復利,即“驢打滾”。
2、自然人與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自然人向單位的資金融通又可以細分為因公借貸和因私借貸兩類。前者在現實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其合法性勿庸置疑,它的存在有實踐上的可操作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因而是為財經制度所允許的。因私則會因單位性質的不同而構成不同的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的罪名。若是非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272條的挪用資金罪,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的、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若是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382條的貪污罪。在這一點上是沒有太大疑問的,其行為不但違反了財經制度,而且情節嚴重者還會觸犯法律。即自然人不論是向本單位還是外單位進行融資,不論是用于合法或者非法用途,只要是因私,就會因為構成挪用行為而遭到法律的否定評價。
3、單位向銀行的資金融通,這是企業解決資金缺口的常態。但是在目前情況下,由于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所持的“慎貸”和“惜貸”態度,貸款難已經成為一個不證自明的老大難問題。盡管合法,但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要以此作為主要的融資手段的話,顯然是望梅止渴之舉。
4、單位向個人的資金融通行為。至于企業法人、其他組織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為現行法律所禁止,被視為無效合同。
5、單位與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從金融學的角度來看,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即盈余單位(最終貸款人)直接把資金貸給赤字單位(最終借款人)使用,其間不需要經過金融中介機構的融資方式。該種融資方式可以及時、靈活、有效地調劑資金余缺,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快速高效的發展。但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不管是何種資金融通行為都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評價。在我國出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釋中,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行為也因為規避法律而歸于無效。
(二)股權融資式
股權融資作為民間融資的一種方式,我們既要強調其融資能力,同時還應強調其實現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如果不能保證股市資金向優勢企業和優勢項目流動,就是社會資源的浪費,就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侵害,就是股市功能的扭曲。但是,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阻力和困難很大,尤其是中小企業要通過股權融資方式來吸納資金,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礙很多。
三、對民間融資現象的反觀與思考
(一)從商業銀行經營的原則考察
商業銀行經營的原則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即效益性是被放置在第一位的,這里我們暫且不論這里所言的效益是否包括宏觀效益和微觀效益,或者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無論從哪方面講,商業銀行都不太愿發放貸款給非國有經濟。從效益性上講,商業銀行發放貸款要經過一系列調查與咨詢、聘請中介評估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還要對其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調查,這樣就大大地增加了銀行支付的成本。從安全性上講,由于非國有經濟發展中市場風險和信息獲取的渠道不暢通,導致了經營中出現更多的不確定因素,使銀行對其不敢問津。從流動性上看,《商業銀行法》嚴格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基于以上原因,民間融資的渠道變得更加狹窄。加之我國銀行體系還尚未建立面向非國有經濟的信貸服務機構,為了規避與防范商業風險,商業銀行難以與非國有經濟構建良性互動關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中國國有商業銀行制度變遷的今天,如何解決民間融資問題的探討就更具有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
筆者以為,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應該將“流動性”放在首位,只有有效盤活商業銀行的資金,讓資金流動起來,才能切實解決資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才能實現資金的保值和增值,這一點從根本上說也是符合商業銀行自身利益的。從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來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仍不明確。經營目標不明確的銀行,就談不上統一經營思想和按照現代企業的目標運行。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在這一思想的統領下,盡快改善銀行的金融服務,推出盡可能多的金融衍生工具,才可能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的資金供給問題。
(二)從經濟人或者理性人的角度來考察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通常而言,作為一個商事主體,它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在與民事主體相比較而言,商主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營利活動的主體。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所持的否定態度看,我國的法律規定明顯的帶有計劃經濟色彩,這與市場經濟是格格不入的。尤其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并沒有損害任何社會主體的利益。企業將其自有的閑置資金不論是存入銀行還是借貸給其他個人或者企業,完全是商事主體行使投資自主權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投資行為,國家不應該對其進行干涉。再者,在現實生活中,放貸的企業并非多數,國家完全沒有必要進行宏觀調控,至于投資的安全性,這完全屬于商事主體意思自治范圍內的事情,國家大不可為了維護商業銀行的壟斷地位而對企業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加以干涉。據筆者所知,在國外立法中是沒有這樣的限定的。但是,企業之間互通有無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如果吸收公眾存款然后放貸則構成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
(三)從民間融資與我國良性金融生態環境形成的角度來考察
民間融資是折射金融生態是否健康的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實踐已經證明,民間融資的適度發展有利于彌補我國目前銀行業金融服務品種單一的不足,可以比較有效的滿足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的調劑資金缺口的的迫切需要。其次,民間融資的適度發展有利于建立符合價值規律的利率定價機制。民間融資的利率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商定的,能夠比較真實的反映金融供給市場的供求情況和資金機會成本,有利于形成利率市場化。目前銀行的利率上浮幅度過大,無形中增加了市場主體的成本。再次,民間融資有利于民間資金在當地的聚集,有利于滿足本地生產性資金的的需求,優化資源配置。最后,民間融資有利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民間融資多發生在較小的范圍之內,比較有效的解決了融資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弊端。特別是在目前,在自然人和法人的社會征信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民間融資的興起有利于推動和建立良性的金融生態環境。
(四)從目前我國征信體系的現狀來考察
從2002年開始,我國開始致力于建立以自然人和法人為主的征信體系,時至今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征信體系還尚未建立。眾所周知,商業銀行是經營信用和風險的單位,但由于我國金融征信制度體系很不發達,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幾乎無法了解,造成中小企業貸款難和消費信貸的高風險性,這也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暢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金融征信制度的完善應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完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同時,必須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消費貸款信用等級制度。作為信用評分的依據可以包括企業所有人或消費者的收入狀況、債務余額、財產、雇傭狀況、住宅所有權,以及以往銀行貸款行為記錄。歐美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驗表明,建立廣泛的社會信用制度需要一個長期過程,短期之內銀行貸款風險只能通過增加貸款擔保機構來緩解。考慮貸款擔保活動的高風險性,人民銀行應著重抓好國家和省級兩級再擔保機構的建設。此外,積極發展貸款保險業務也是彌補金融征信體系缺位的重要手段。由此觀之,民間融資的蓬勃興起也是我國個人和企業征信體系不健全的必然結果。
(五)從我國目前的直接融資法律制度來考察
縱觀我國證監會制訂的大量融資政策,在這些政策中,國有企業一般享有優先進入資本市場的特權,使上市成為專為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革服務和“脫貧”的工具。而對非國有企業而言,上市的門檻過高。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股票須經證監會核準;發行公司債券亦須審批,其資本金要求顯然對于非國有經濟來說太高不可攀,財務會計報表的要求也難以做到,因此現行的法律未為非國有經濟提供在證券市場融資的有力保障。所以有必要建立如下相關法律制度:
1、增加資本市場的交易品種。除了現金、上市流通的證券外,建立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以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投資基金市場,增大市場容量。
2、改變現在的股權結構,打破國有股與法人股不可流通的局面。這樣非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一樣,可以通過“收購”或“買殼上市”的行為進入證券市場。
3、建立多種合法的交易組織形式,使非國有經濟不限于場內集中交易的嚴格限制,可以在較為靈活的場外交易市場上融資。
4、設立二板市場,拓寬非國有經濟的直接融資渠道。通過設立二板市場,可有力推進高科技民營企業發展,為其提供一條門檻較低的上市融資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