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法院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者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綜上所述,不當得利的管轄法院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此由以上法院對不當得利進行管轄,當事人的約定如果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此規定來。如何認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不當得利的法院管轄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者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綜上所述,不當得利的管轄法院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此由以上法院對不當得利進行管轄,當事人的約定如果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此規定來。如何認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不當得利的法院管轄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的法院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者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民法通則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比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1、民事訴訟法上通常采用的舉證規則是權利主張者舉證,也就是通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2、在特殊情況下卻采用由否認主張者舉證,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更好實現實體真實,體現公平原則的要求。
3、基于不當得利的4個構成要件,在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權利主張一方應當對前3個構成要件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的管轄法院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此由以上法院對不當得利進行管轄,當事人的約定如果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此規定來。
如何認定有管轄權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