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么

導讀:
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么國有企業不良債權的處置的一般經過如下程序:1、確定擬處置標的、處置公示。資產管理公司項目組撰寫處置方案進行報批。參與審批的人員不參與項目處置。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法律要點有哪些1、資料審查所審查的資料,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一般貸款類資產,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證明擔?;虻盅簷嗬嬖诘钠渌晌臅?。那么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么國有企業不良債權的處置的一般經過如下程序:1、確定擬處置標的、處置公示。資產管理公司項目組撰寫處置方案進行報批。參與審批的人員不參與項目處置。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法律要點有哪些1、資料審查所審查的資料,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一般貸款類資產,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證明擔?;虻盅簷嗬嬖诘钠渌晌臅?。關于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有企業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么
國有企業不良債權的處置的一般經過如下程序:
1、確定擬處置標的、處置公示。擬處置標的可以是一戶債權,也可以是幾戶債權。后者就是組包了。資產管理公司有時是根據資產特點主動組包并進行招商,但大多數情況下是根據客戶提出的需求確定處置標的。因為要處置的資產很多,沒人提出購買的話,一般先放置在那里。處置標的確定后,絕大多數項目需要進行處置公示——報紙上和資產管理公司的網站上。
2、進行盡職調查。除損失類債權或能夠回收本金的債權,其他債權基本上要進行評估。企業不配合評估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的,評估前還要請律師進行財產調查;法律關系復雜的,請律師出具意見。
3、談判。評估結果是債權定價的重要參考依據。一般情況下,評估結果出來后資產管理公司再與投資者擬定交易價格及交易結構。但常常是,邊評估邊談判。
4、報批。資產管理公司項目組撰寫處置方案進行報批。參與審批的人員不參與項目處置。有的項目辦事處有權批復,損失大的還需要報總公司批復。
5、拍賣。批復后選拍賣行,拍賣行再刊登拍賣公告并組織拍賣。當然,有些項目可以協議轉讓,不必走拍賣程序。有的項目可能搞招標,有的項目搞競價。不管什么形式,首選公開,很少協議。
6、簽約付款。協議版本由資產管理公司提供。
7、債權交接、債權轉讓公告。付清款項后,資產管理公司將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權證的資料,并通知債務人、擔保人債權已轉讓,讓債務人、擔保人向購買方履行還款義務。
不良資產收購中的法律要點有哪些
1、資料審查
所審查的資料,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或資產所有權的有關法律文書,包括:
一般貸款類資產,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證明擔保或抵押權利存在的其它法律文書等。
以物抵貸類資產。如抵貸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以物抵貸資產清單等。
涉訴貸款及相應法律文件,如起訴狀、上訴狀、撤訴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以及破產還貸申請書、判決書、調解書和申請執行書、執行證明等相關法律文書。
2、債務人資信調查及現場檢查
對債務人的資信調查主要應圍繞以下問題展開,即: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組織形態、股本結構、分支機構情況等;債務人的歷史經營情況、對債務的態度、是否有逃廢債的傾向等;現實經營狀況、主要經營業務、產品的市場情況、債務人的總體負債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對外投資情況,以及債權情況等。
現場核查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人員及法律顧問人員,要結合已有資料所示情況,對企業的住所、人員、資產實物狀態、抵押或質押資產的存在狀態及管理現狀等進行實物和資料對照核查。此外,還有涉訴類資產的核查,主要內容是與承辦案件的人民法院具體辦案人員聯系,具體了解案件審理、執行的實際情況及可能存在的問題。
3、資料分析及綜合評估
所謂資料分析和綜合評估就是要在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對擬接收的不良資產進行評估分類,進而制訂出接收方案和初步的處置意見。
分析和評估的主要思路為:
債務人如為暫時性經營困難,有一定的市場,有一定的發展潛力,符合債轉股條件的納入債轉股企業管理;需要進一步信貸支持的,幫助企業改進管理,申請債務融資幫助。
債權資產為有效抵押或擔保的,確定行權計劃,包括自營、拍賣或出售等。
債務人下落不明或經營將持續惡化,難以起死回生的,要落實其財產情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執行。對于有擔保或抵押債權的,要確切弄清其時效期限,及時通過催收或訴訟確權,以便中止或延長行權時效。債權接收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債權資產的保全和相應的權利時效問題。
4、擔保性條款和擔保合同的審查
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種擔保的有效設定均有詳細的、明確的規定,在諸多涉及擔保是否有效的條件中,常常因為當事人在設立擔保時沒有認真考慮擔保單位的資質能力,擔保條款的設定不規范、不明確,擔保設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擔保無效或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對此,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5、《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股權協議》
債權人出讓人(國有商業銀行)與債權受讓人(資產管理公司)及債務人、擔保或抵押人之間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轉移至資產管理公司的必經法律程序。但在實踐中,債務人或擔保人并不一定會主動地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
債權人和受讓人的合意即令債權轉讓具備特定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和受讓人對債務人負有通知的義務。擔保人在轉讓協議上簽字的法律效力僅限于對債權轉讓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如需變更抵押權或延長抵押效力,則“債權轉讓協議”中應有新的條款加以約定并根據需要辦理登記或延展。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