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案件能否執行

導讀: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當抵押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時,有的抵押權人非常焦急,擔心已擔保的財產流失。那么不良資產案件能否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當抵押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時,有的抵押權人非常焦急,擔心已擔保的財產流失。關于不良資產案件能否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不良資產案件能否執行
不良資產案件能強制執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不良資產的抵押問題有哪些
1、同一財產重復抵押與抵押重復登記的問題
當遇到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若要實現抵押債權,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①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記并有效,清償順序以登記在先為準,先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后登記的抵押權;
②如果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其中一個抵押合同登記,另一個抵押合同未登記,那么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③如果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兩個以上抵押權均未登記,債務的清償按照合同簽定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
④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2、抵押的財產被查封,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去有關部門履行了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財產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凍結,抵押權人還能實現自己的抵押債權嗎?這是我們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曾經遇到過的問題。當抵押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時,有的抵押權人非常焦急,擔心已擔保的財產流失。其實,遇到這種問題不必驚慌,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3、破產企業中被抵押的財產,不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