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債法人的責任

導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那么公司負債法人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關于公司負債法人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司負債法人的責任
公司負債不能清償債務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是企業的股東并且履行了出資的責任是不需要承擔企業債務的,企業債務以公司的資產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我國主要法人形式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企業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法人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對外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相應債務,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其所有者所有,合伙企業財產由其合伙人所有,對外債務由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人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另一方面,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其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僅就股東對企業的出資額或者出資比例為限,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者與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
1、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基本原則
(1)企業法人終止后,該企業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2)企業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企業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企業名義起訴應訴。該企業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企業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于清算組織。
(3)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于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2、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例外情況
有的企業在起訴、應訴時處于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后發生終止的情況,此時訴訟是否應繼續進行,是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企業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企業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于企業法人,對原企業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企業的行為卻不能否定原企業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2)在訴訟過程中企業終止又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情況較為復雜。在作為原告、上訴人、申訴人或執行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終止時,法院應中止訴訟或執行,給予一定時間,如一個月,通知要求該企業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恢復訴訟,將訴訟主體變更為清算組織;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組織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申訴或執行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