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訴訟手段追公司債務有哪些缺點

導讀:
通過訴訟手段追公司債務有哪些缺點一、時間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那么通過訴訟手段追公司債務有哪些缺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過訴訟手段追公司債務有哪些缺點一、時間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關于通過訴訟手段追公司債務有哪些缺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過訴訟手段追公司債務有哪些缺點
一、時間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二、成本高
雖然國家對訴訟費用又進行了減免,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地方法院標準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別是像地域偏遠、經濟發展落后的地區和標的較大的時候,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臨的是一個不可確定的結果,在委托律師進行代理的時候,還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費用。兩相綜合,在債權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實現時,無異火上澆油、雪上加霜。
三、阻力大
對管轄地不在本地而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特別是來自各種有形無形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使得本來一些普通的民事爭議,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紗,訴訟過程的異常艱難,訴訟結果的難以執行,都會使債權人勞神費力,成本陡增。
四、舉證難
像有些企業合同簽定的不規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資料保存的不齊全導致證據的遺失或滅失,或者證據的證明力不強、證據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諸如此類,導致了訴訟敗訴風險的加大,也造成了訴訟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規則的支配下,如果證據意識不強,存在上述疏漏或問題,更會導致舉證難度的增加、敗訴風險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