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重劃“紅線”!24%和36%不受保護了,上限為15.4%

導讀:
【最高法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即15.4%為標準,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新規發布后,引借貸人關注的是:之前已經發生借貸的案件,要如何辦?是按照新規還是按照舊規?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后首個案例,一起來看看!【借貸經過】:借40萬,還70萬,本息分2期還1、借款40萬,約定利息30萬18年6月中旬,被告陳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40萬元,根據借條約定,借款總利息為30萬元。那么高利貸重劃“紅線”!24%和36%不受保護了,上限為15.4%。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法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即15.4%為標準,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新規發布后,引借貸人關注的是:之前已經發生借貸的案件,要如何辦?是按照新規還是按照舊規?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后首個案例,一起來看看!【借貸經過】:借40萬,還70萬,本息分2期還1、借款40萬,約定利息30萬18年6月中旬,被告陳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40萬元,根據借條約定,借款總利息為30萬元。關于高利貸重劃“紅線”!24%和36%不受保護了,上限為15.4%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法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即15.4%為標準,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新規發布后,引借貸人關注的是:之前已經發生借貸的案件,要如何辦?是按照新規還是按照舊規?民間借貸新規施行后首個案例,一起來看看!
【借貸經過】:借40萬,還70萬,本息分2期還
1、借款40萬,約定利息30萬
18年6月中旬,被告陳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40萬元,根據借條約定,借款總利息為30萬元。
2、約定借款期限:
超過1.5年(18年6月到19年12月)
3、約定還款方式
本息分兩期付:
第一期 2018年底付20萬元整;
第二期 2019年12月31日付50萬元整。
4、還款結果
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還款日),陳某某向董某某還款20萬元(其中有4萬元系用董某某丈夫欠陳某某的4萬元進行沖抵)。
2020年6月4日(第二次還款日),陳某某再還董某某5萬元。
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及時償還。
為此,原告董某某將陳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某某及其前妻立即歸還借款本金40萬元,并從2019年8月1日起以4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償之日止。
【法院計算】:分期應還利息:按當期剩余本金分段計算
首先,在當事人借款利率是否超出民間借貸利率新紅線的問題上,法院認為,陳某某在《借條》中約定“總利息30萬元”,經折算自借款之日(2018年6月13日)起至約定的最后一次還款之日止的年利率為49.14%,已遠遠超出年利率15.4%的規定,超出的利息約定無效。
在本案中,陳某某第一期還款20萬元,第二期還款5萬元。
法院認為,陳某某所還款項應采取按年利率15.4%分段計息,超出應付利息的還款,應沖抵借款本金。
1、第一期還款的本息計算方法
經過計算后法院認定,從借款日到第一次還款日止,陳某某應付的利息應該為:(40萬元×15.4%×232天/365天)=39153.97元。
陳某某已還款20萬元,減去其中利息39153.97元,實際還款本金為20萬元-39153.97元=160846.03元。這也是將超出應付利息的部分沖抵了借款本金。
2、第二期還款的本息計算方法
自第一次還款第二天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也就是40萬元-160846.03元=239153.97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4%繼續計算利息,截止到2020年6月9日,其經折算實際支付利息應為:
239153.97元×15.4%×495.52天/365天≈5萬元。而陳某某已經在第二次還款5萬元(這一部分即被算作還的是利息)。
3、剩余本金、利息計算方式
所以,法院認定原告所請求的實欠借款剩余本金應該為239153.97元并非40萬元,其未結利息應從2020年6月10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提醒】:
約定利息過高,不僅可能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小編在這里提醒大家:遇到不合法高利貸,一定要選擇用法律武器來捍衛,如果正好你欠的高利貸利率已經超過了15.4%,建議點擊下方輕法服務,聯系專業律師為您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