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的性質有哪些

導讀:
2004年6月20日左右,徐匯區交警支隊通知原告進行傷殘事故鑒定。原告與被告進行交涉,未果,而向本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4年6月20日,徐匯交警支隊通知原告進行傷殘鑒定,原告的丈夫至被告處取攝片,被告告知原告的攝片已被丟失,并出具了書面證明。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判決生效。傷殘鑒定的性質:傷殘鑒定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傷殘程度所做的分析和鑒定。那么傷殘鑒定的性質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6月20日左右,徐匯區交警支隊通知原告進行傷殘事故鑒定。原告與被告進行交涉,未果,而向本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4年6月20日,徐匯交警支隊通知原告進行傷殘鑒定,原告的丈夫至被告處取攝片,被告告知原告的攝片已被丟失,并出具了書面證明。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判決生效。傷殘鑒定的性質:傷殘鑒定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傷殘程度所做的分析和鑒定。關于傷殘鑒定的性質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3月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而至被告處治療,并于2004年3月2日住入被告處進行手術,由被告分別于2004年3月2日、6日和21日3次對原告進行攝片診斷。2004年6月20日左右,徐匯區交警支隊通知原告進行傷殘事故鑒定。為此,原告的丈夫至被告處取攝片,但被告工作人員告知原告2004年3月2日晚的攝片(片號468735)已遺失,并由被告醫務處開具書面證明確認此事實。2004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攝片。2004年7月30日,原告傷情經復旦大學醫學院傷殘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左股骨骨折,左脛、腓骨骨折,已分別構成十級傷殘。為此原告認為,由于被告遺失了原告2004年3月2日晚攝片(片號468735),導致原告的傷殘等級被低估。原告與被告進行交涉,未果,而向本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
2004年3月2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入被告處接受治療,由被告醫生對原告先后進行3次攝片診斷。2004年6月20日,徐匯交警支隊通知原告進行傷殘鑒定,原告的丈夫至被告處取攝片,被告告知原告的攝片已被丟失,并出具了書面證明。原告只能再行攝片。經鑒定,原告傷情構成兩個十級傷殘。由于被告將原告的攝片丟失,致命原告重新攝片無法反映原告的真實傷情,使原告本來至少構成七級傷殘的傷情目前只能被評定為兩個十級傷殘,由此造成原告向交通事故另一當事人索賠檔次下降的實際損失。經與被告交涉無果,再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兩個十級傷殘與七級傷殘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之間的差額30704.68元。
被告辯稱:
確系被告醫生將原告的攝片借出后,因保管不妥而丟失,但丟失的攝片系原告2004年3月21日攝片,并非是3月2日的攝片;2004年3月2日攝片已由原告于2004年5月15日借出,原告將其身份證復印件作為出借證明,存放于被告處。另外,被告醫生丟失的攝片與原告傷殘等級的評定無任何直接因果關系,不會因攝片遺失而導致原告傷殘等級降低,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判決如下:
1.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
2.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238元,由原告負擔。
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判決生效。
傷殘鑒定的性質:傷殘鑒定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傷殘程度所做的分析和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鑒定單位加蓋印章的書面鑒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