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流程

導讀: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②南通市民政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送江蘇省民政廳審批。那么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②南通市民政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送江蘇省民政廳審批。關于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傷殘等級評定的標準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1、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3、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4、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2005)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5、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已經失效)
【鑒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二、傷殘等級評定的辦理程序
地方對傷殘等級評定有不同的標準,但是評定的辦理流程基本一致,以江蘇省為例,辦理傷殘等級評定主要有以下程序:
1、申請
①無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殘疾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②有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③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縣民政局審查。
2、受理、初審
縣民政局對上報材料經初審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地市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3、上報
①縣民政局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一式四份,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南通市民政局審查。
②南通市民政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送江蘇省民政廳審批。
4、審批、告知
江蘇省民政廳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新評殘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過縣民政局將傷殘證件發給本人,并在本網站上公示。對不符合評殘條件的,省民政部門將在《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上報材料通過市、縣民政部門退回申請人。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
2、傷殘人員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出具負傷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受傷詳細經過證明和對其評殘的意見材料;人事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銜任命書);
3、現場證人提供的旁證材料(2-3人份);證明材料需加蓋證明人所在單位公章方有效;
4、受傷時接診醫院的檢查、治療病歷和輔助檢查報告原件,即原始病歷;
5、交通事故致殘者評殘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監理部門對事故的鑒定和處理意見書原件;
6、退出現役的軍人或其他傷殘人員要求補評殘的需報有關檔案材料原件;
7、傷殘鑒定醫務證明書;
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張;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張。
四、傷殘等級的標準
(一)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四、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部門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勞動部門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若傷者超過15日以后再向上一級的社勞動部門申請重新鑒定,則該部門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次傷情鑒定為最終鑒定,結果不可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