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駕的法律關系

導讀:
合同分為兩種類型即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但并未明確規定酒后代駕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無名合同適用原則規定,無名合同一般采用類推適用原則,即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定,結合立法意圖、精神及社會情況對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認定,當事人責任大小進行劃分,進而對案件作出精確裁判。根據酒后代駕行為的分析,筆者認為,酒后代駕合同應認定為承攬合同。酒后代駕過程并不被代駕人享受代駕過程,而是為了避免自身因醉酒而造成無法安全駕駛之弊端,其代駕的目的是能夠安全到達目的地,其更加注重行為的工作成果而非過程。那么酒后代駕的法律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分為兩種類型即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但并未明確規定酒后代駕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無名合同適用原則規定,無名合同一般采用類推適用原則,即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定,結合立法意圖、精神及社會情況對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認定,當事人責任大小進行劃分,進而對案件作出精確裁判。根據酒后代駕行為的分析,筆者認為,酒后代駕合同應認定為承攬合同。酒后代駕過程并不被代駕人享受代駕過程,而是為了避免自身因醉酒而造成無法安全駕駛之弊端,其代駕的目的是能夠安全到達目的地,其更加注重行為的工作成果而非過程。關于酒后代駕的法律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分為兩種類型即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但并未明確規定酒后代駕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無名合同適用原則規定,無名合同一般采用類推適用原則,即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定,結合立法意圖、精神及社會情況對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認定,當事人責任大小進行劃分,進而對案件作出精確裁判。
實踐中,對于酒后代駕民法典律性質有著不同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兩種認定:一種是認為雇傭合同。主要理由為代駕員在行車過程中服從被代駕人的安排與指揮,代駕人僅是根據自己的技能和經驗完成被代駕人所要求的代駕任務,故而形成雇傭關系。一種是認為委托合同。主要理由是代駕公司以取得報酬為目的,接受委托,以自己的行為完成委托事務,在提供代駕服務過程中有義務保證委托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在代駕過程中,因司機過錯造成損害的,代駕公司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分析酒后代駕合同的性質必須對該行為進行仔細的剖析。根據百度百科搜索定義:酒后代駕,是指由一名專業的司機代替駕駛,酒后代駕服務為會飲酒的有車族朋友提供了一個相對安全的選擇空間,也在客觀上促進了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其主要是從酒后代駕的意義去闡明何為酒后代駕,筆者認為,酒后代駕的行為關鍵字分別為代替駕駛、安全、目的地,故酒后代駕是代駕公司代替駕駛,根據被代駕人所指定的地點,安全地將被代駕人送達到目的地,被代駕人支付一定報酬的行為,酒后代駕合同即是關于在發生在該行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酒后代駕行為的分析,筆者認為,酒后代駕合同應認定為承攬合同。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筆者通過分析承攬合同特征,綜合對比酒后代駕合同,區別于雇傭合同、委托合同,從而得出酒后代駕合同屬承攬合同之理由:
【特征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酒后代駕過程并不被代駕人享受代駕過程,而是為了避免自身因醉酒而造成無法安全駕駛之弊端,其代駕的目的是能夠安全到達目的地,其更加注重行為的工作成果而非過程。
【特征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酒后代駕行為中,代駕公司根據被代駕人對代駕路線、被代駕人員、安全性能等要求滿足被代駕人的需要,且不同的代駕人對于代駕行為有著不同的具體要求,從而使代駕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特征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酒后代駕公司派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及駕駛員完成被代駕人要求完成的代駕任務,在代駕過程中,代駕公司只是根據被代駕人關于路線要求依照自身的技能完成代駕工作,故代駕行為具有獨立性。
從特征分析區別之外,酒后代駕合同認定為承攬合同還有以下幾點原因:一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由此,可以看出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很強的信任基礎,但酒后代駕行為,雙方當事人并未對對方詳細了解之后產生強烈的信任基礎,被代駕人只是在眾多的代駕公司中選擇其中一家為其服務,雙方并未有著強烈的信任基礎。二是雇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雇傭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傭人的支配,而酒后代駕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代駕公司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