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導讀:
何時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進行交通事故復核的期限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那么何時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何時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進行交通事故復核的期限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關于何時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何時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開具責任認定書不收費,但肯定要根據違法行為進行罰款。一般是100-200元之間;如果全責,罰款由全責方承擔;若果雙方都有責任,則自己承擔自己的罰款。
進行交通事故復核的期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