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事故認定書如何定責

導讀:
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前提是事故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那么沒有事故認定書如何定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前提是事故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關于沒有事故認定書如何定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定責?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基于公平原則對交通事故中弱勢一方的保護,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前提是事故事實不清、責任不明。其認定的標準為:一是根據注意義務的內容和注意標準來決定過錯輕重;二是根據行為危險性大小和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決定過錯輕重;三是造成險情方的違法行為一般應認定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時應注重比例原則,防止不當擴大優勢機動車一方的注意義務和責任范圍,參照通常人、通常情況下是否會發生損害,結合機動車駕駛路況、周圍環境、雙方之間距離等因素來作出綜合認定。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據的是國務院1991年9月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依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過程中事實上的"責任認定程序前置"。這就是律師所作出答復的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必須雙方簽字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會給當事人,且不需要雙方都簽字,有一方簽字,交通事故認定也是有效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定責?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報警,如果雙方都同意私了就可以根據協商來確定彼此的責任和后續賠償事宜。對于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影響或是它會帶來的危害,來華律網與律師一對一探討找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