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取事故責任認定書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開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需自己領取,交通部門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協調申請。那么如何開取事故責任認定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開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需自己領取,交通部門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協調申請。關于如何開取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開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需自己領取,交通部門直接送達。自己帶著身份證,到交通部門直接領取即可。
什么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制作式文書,具有一定的格式,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
接到此認定書后,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三日內向支隊事故處申請復核;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協調申請。




